記者 朱國艷 通訊員 梁剛 高擎
鄭州訊 昨日,佛山市南海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鄭州太康路分公司(簡稱屈臣氏鄭州太康路分公司)受到了處罰,鄭州市管城區法院判定該公司退還消費者王某的貨款,并要求該公司對消費者進行“1+1”賠償。
2007年8月27日、28日,鄭州市民王某在屈臣氏鄭州太康路分公司購買了3盒麗姿減肥膠囊,一共花了597.60元。用過后,發現不僅沒減肥,身體還出現不適。后來一打聽,才知道早在2007年6月28日,衛生部就發出緊急通知,認定該減肥膠囊含有西布曲明、酚酞等禁止加入食品的化學藥物,對消費者身體構成危害,要求生產企業和經銷單位停止生產和銷售該產品,并對已售出的產品公告收回。
王某遂將該公司告上了法庭。法院審理后認為,依法經有關行政部門認定為不合格的商品,消費者要求退貨的,經營者應當退貨。此外,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費用的一倍。屈臣氏鄭州太康路分公司的行為對王某已構成欺詐,應該退還購貨款597.60元,并增加597.60元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