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中院發布網購維權經典案例。資料圖
法治周末記者近日從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了解到,2016年、2017年,青島市兩級法院共受理各類涉消費者權益糾紛民事案件503件,其中涉及網絡購物平臺234件,多為價格欺詐、虛假宣傳等。
青島中院發布了部分典型案例,旨在通過這些典型案例的示范指引作用,引導廣大消費者更好地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營造良好的消費環境,維護良好的市場秩序。
虛構原價誤導消費者,該罰
2016年8月,荀某從一家電子商務公司在某網絡購物平臺上經營的店鋪購買了指紋密碼鎖智能家用電子防盜門鎖1套,價格為5560元。
該電子商務公司在促銷該商品時,宣傳頁面中標示原價為12600元,銷售價為5560元。
荀某查詢涉案門鎖歷史價格走勢發現:該商品近3個月日常銷售價為5560元,有兩次降價的記錄。后荀某又咨詢銷售客服人員,客服人員答復該商品的正常銷售價格為5560元,沒有過12600元的售價。
荀某認為,該電子商務公司的行為構成欺詐,起訴要求該電子商務公司支付3倍價款的懲罰性賠償金1668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在促銷活動頁面中宣傳涉案商品原價為12600元,因促銷而降價為5560元,而本案證據顯示不存在原價12600元,該電子商務公司有虛構原價誤導消費者的欺詐行為,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故判決該電子商務公司支付荀某3倍價款的懲罰性賠償金16680元。
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審判長尤志春在接受法治周末記者采訪時表示,這種價格違法行為通常被稱作“價格欺詐”。一些商家為了促銷商品,采取“虛構原價”等方式欺詐消費者,誤導消費者進行消費,以達到其牟取利益的目的。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3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
網店銷售“三無食品”,違法
2016年7月,付某某從鄭某某在某網絡購物平臺上經營的內蒙特產店購買了500克散裝牛肉干兩袋,花費170元。付某某在收到涉案產品12日后發起退貨申請,退貨理由為:包裝三無不合格食品。鄭某某收到退貨申請后退還付某某170元。
付某某認為,涉案食品沒有廠名、廠址,是三無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規定,起訴要求鄭某某支付10倍價款的懲罰性賠償金17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付某某提交涉案牛肉干實物照片、某網絡購物平臺交易日志等證據顯示,鄭某某經營的內蒙特產店向付某某出售的涉案食品外包裝上沒有標注生產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涉案食品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依照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故判決鄭某某支付付某某10倍價款的懲罰性賠償金1700元。
“三無產品”并非法律概念,而是一個比較通俗的用語。一般是指無生產日期、無質量合格證以及無生產廠名,來路不明的產品。也有的說法是,無生產廠名、無生產廠址、無生產許可證。
“目前,有些交易平臺管理不夠完善,使一些不法商販有空可鉆,為降低成本、牟取暴利而經銷‘三無食品’。”尤志春對法治周末記者說,“三無食品”有可能是過期食品,含有色素、防腐劑的食品,甚至是地下工廠生產的食品,食用該類食品有可能會損害消費者的身體健康,是當前食品監管打擊的重點之一。
虛假夸大宣傳構成欺詐,重罰
2015年12月29日,原告劉某在被告經營的某網絡購物平臺購買了3臺某型號電焊機,共花費3624元。被告在其宣傳頁面中宣傳這是“全網最全的最專業的焊機品牌”“全網唯一廠家直銷直營”“網絡銷售冠軍品牌”“焊接設備網絡銷售領導品牌、第一品牌”。
原告在使用過程中,3臺電焊機中有一臺損壞,于2016年1月10日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投訴。質量監督部門對被告產品進行了抽檢。其后來出具的行政處罰認定書顯示,被告在2015年8月25日至2016年1月18日期間沒有有效的產品認證書。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產品為強制認證產品,質量監督部門的行政處罰決定,認定被告在原告購買商品的期間內沒有有效的產品認證證書;且被告在宣傳頁面中夸大宣傳使原告選擇了被告的商品,被告的行為系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原告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構成欺詐。故判決解除合同及被告支付原告3倍價款的懲罰性賠償金。
“網購的特點是消費者不能對實物觸摸,近距離全景觀看,大多只能通過商家的自我描述來決定自己的意思表示。”尤志春表示,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
本案中,被告所虛構的“網絡銷售第一品牌、領導品牌”“全網最全最專業的焊機品牌”“全國唯一一家生產性網絡直銷企業”以及其隱瞞沒有強制認證證書的情況對消費者的影響巨大,足以誤導消費者作出錯誤判斷,從而作出錯誤意思表示,其行為構成欺詐。
網購平臺責任的認定
近年來,網絡購物維權呈高發態勢。如何認定網絡購物平臺的責任?
對此,尤志春表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網絡購物平臺負有如下責任:
一是提供銷售者或服務者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
二是網絡交易平臺如果作出了更有利于消費者承諾的,應當履行承諾。即如果網絡交易平臺作出“正品承諾”,網絡交易平臺就有責任對加入該平臺店鋪品牌的正品資格進行審核;
三是對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應采取必要措施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這種必要措施既包括及時告知侵權商品下架,避免侵害其他消費者,也包括當消費者與平臺旗下店鋪發生糾紛時暫扣保證金不予返還等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必要措施。
如何避免網絡消費陷阱,一旦遭遇網絡消費維權,消費者應該怎么辦?
尤志春說,消費者購物的時候,應仔細查看產品介紹、消費評價等,有些網店商家可能會炒作銷量,此時,消費者要去關注產品的外包裝、生產廠家、生產許可證等,要仔細辨別、貨比三家,盡量選擇那些專營店或專賣店,這種店鋪一般會有品牌授權書,相對來說審核也比較嚴格。
另外,消費者在購買商品后應注意索取和保留消費票據、保存與店家通話記錄等,作為維護自身權益的依據,一旦發生糾紛,可以通過與經營者協商解決、請求消保委調解、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或向法院提起訴訟等途徑依法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