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車公司狀告克隆出租車當事人侵權,又贏了。繼行業內廣駿、蜆富、天湖3家出租車公司告贏克隆出租車當事人后,近日,利士風公司、廣物汽貿公司狀告克隆出租車當事人再次雙雙獲得了法院支持。至此,出租車公司狀告克隆出租車的案件均以勝訴告終,可謂“一告一個準”。
據了解,2012年7月5日、7月11日,市交委執法局例行檢查時,查獲仿冒利士風公司的粵A.599U5及仿冒廣物汽貿公司的粵A.46C37克隆出租車。利士風公司及廣物汽貿公司知悉后對違法當事人進行民事司法追究。經法院審理查明,粵A.599U5克隆出租車違章當事人李某,為招攬生意,擅自使用利士風公司的企業名稱,欺騙顧客,擾亂市場經營秩序,其行為構成對利士風公司企業名稱的侵犯;粵A.46C37違章當事人譚某、車主陽某,未經批準從事出租車服務,擅自將車輛頂燈、車身門字制作為類似廣物汽貿公司的商標圖案,構成了對廣物汽貿公司商標專用權的侵犯。
最終,白云區法院分別判決李某賠償利士風公司經濟損失5萬元,判決譚某、陽某賠償廣物汽貿公司經濟損失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