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目前與缺陷產品召回管理相關的法規政策制度主要有哪些?
我國缺陷產品召回管理制度是以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為試點開始實施的。截至目前,醫療器械、食品、乳制品、兒童玩具、汽車產品、食品添加劑、進口肉類制品、進口水產品、農業機械、生豬產品、藥品、消防產品、危險化學品、糧食、保健食品和化妝品、種子、農藥等共17種產品的管理制度中含有“召回”字樣。侵權責任法還對產品召回作了一般性規定,即產品投入流通后發現存在缺陷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及時采取警示、召回等補救措施。
醫療器械:《醫療器械召回管理辦法(試行)》(2011年)
食品:《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2009年)
乳制品:《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2008年)
兒童玩具:《兒童玩具召回管理規定》(2007年)
汽車產品:《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2012年)
進口肉類產品:《進出口肉類產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2011年)
進口水產品:《進出口水產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2011年)
農業機械:《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2009年)
食品添加劑:《食品添加劑生產監督管理規定》(2010年);《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審查通則》(2010年);《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告》(2010年)
生豬產品:《商務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生豬屠宰管理確保肉品質量安全的緊急通知》(2011年)
藥品:《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2010年修訂)
消防產品:《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消防工作的意見》(2006年)
危險化學品:《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辦公廳關于質檢系統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工作的通知》(2010年)
糧食:國家糧食局關于進一步加強糧食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的通知》(2009年)
保健食品化妝品:《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辦公室關于開展保健食品、化妝品生產企業違法添加等專項檢查的通知》(2010年);《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辦公室關于加強保健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管的通知》(2010年)
種子:《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種子管理體制改革加強市場監管的意見》(2006年)
農藥:《農藥產業政策公告》(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