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對缺陷汽車產品為什么要采取中央集中監管的模式?
汽車產品的技術含量高、生產集中度高、產品分布廣等特點,決定了汽車產品召回必須由國家中央部門集中管理,這也符合國際慣例。盡早發現和召回缺陷汽車產品,強化集中管理,既是對公眾安全和利益實施有效保護的需要,也是符合國情,適應發展,為汽車企業和行業創造公平的競爭環境,保持其健康發展的需要。
我國地幅遼闊,各大汽車廠商均已在全國建立了較為完善的經銷網絡,新產品一旦推出,很快就會遍布于各個大中城市甚至分散于全國各地,汽車產品這種使用范圍廣而散的特點決定了單個地方不易發現普遍存在的缺陷問題,如果不集中受理投訴和集中分析問題,可能會受到各個地區數據樣本小、技術能力有限等客觀因素的限制,導致汽車產品的缺陷難以盡快地被發現,以至于可能給全國范圍內更多汽車消費者和道路交通參與者帶來安全隱患。特別是,汽車這一高技術產品的缺陷調查和認定具有一定的復雜性和困難性,國家對汽車產品缺陷的管理及其投訴采取主管部門集中監管的管理模式,以便在全國范圍內及早獲取第一手信息,充分發揮專家及國家權威技術機構的作用,有利于盡早確定缺陷汽車產品并敦促生產者盡快召回,避免更多傷害事件的發生,有效保護消費者人身安全與財產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