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如果錯過了生產者公布的缺陷汽車產品召回時間期限,還可以要求廠家召回嗎?
對存在缺陷的汽車產品實施召回,是生產者的責任和義務。《條例》第八條規定:對缺陷汽車產品,生產者應當依照本條例全部召回。
根據主管部門的要求,生產者對每次汽車召回都要公布一個時間期限,主要目的是敦促和監督生產者在這個期限內達到一定的召回完成率,獲得良好的召回效果。消費者在獲知汽車召回信息后,應盡快到維修站進行車輛檢修,以消除安全隱患,保護自己、他人和公眾的安全。但在生產者公布的時間期限之后,生產者仍然有義務按照公布的召回措施消除缺陷汽車產品的缺陷。
因此,只要在召回范圍內,即使過了召回期限,車主依然可以到當地維修站進行召回。如果生產者拒絕,車主可以向主管部門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