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者在制定召回計劃并向產品質量監(jiān)督部門備案后,應落實哪些工作?如未落實,可能面臨什么處罰?
生產者在制定召回計劃并向產品質量監(jiān)督部門備案后,應落實如下工作:
(1)及時向銷售者通報召回計劃。
根據《條例》規(guī)定,汽車產品生產者制定的召回計劃向產品質量監(jiān)督部門備案后,應同時將召回計劃通報銷售者。生產者向銷售者通報召回計劃,應當注意以下三個方面的要求:
――生產者必須嚴格按照本條規(guī)定向銷售者通報召回計劃。這是一項法定義務。
――生產者向銷售者通報的召回計劃必須是已經向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jiān)督部門備案的召回計劃。也就是說,向銷售者通報的召回計劃內容不能與備案的召回計劃不一致。
――生產者不得拖延向銷售者通報召回計劃,應準確把握“同時”這一時間要求。
《條例》第23條第三款規(guī)定,如生產者未將召回計劃通報銷售者,產品質量監(jiān)督部門將會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由許可機關吊銷有關許可。
(2)以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向社會發(fā)布相關信息。
以網站、廣播、電視、報刊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發(fā)布信息,并輔助以通過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非公共通訊方式告知消費者(車主)關于缺陷汽車召回的相關信息。這些信息包括:汽車產品存在的缺陷、避免損害發(fā)生的應急處置方法和生產者消除缺陷的措施等事項。
(3)嚴格按召回計劃組織實施。
對缺陷汽車產品,生產者應當依照《條例》要求全部實施召回。生產者未按照已備案的召回計劃實施召回的,根據《條例》第23條第二款規(guī)定,產品質量監(jiān)督部門將會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由許可機關吊銷有關許可。
(4)允許修改召回計劃,但需要重新備案。
本著從實際需要出發(fā),《條例》規(guī)定汽車產品生產者制定的召回計劃備案后,當在實施缺陷汽車產品召回過程中,若發(fā)現召回計劃中有需要改動的內容,允許修改召回計劃,但該修改過的召回計劃必須重新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