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者違反《條例》的哪些行為將會面臨處罰?
經營者違反《條例》的以下行為會面臨處罰:
(1)不配合產品質量監督部門缺陷調查,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許可機關吊銷有關許可。
(2)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如: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生產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電器、壓力容器、易燃易爆產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出售或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有關機構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根據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妨害公務罪。生產者、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采取暴力、威脅方法不配合缺陷調查的,可能構成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的妨礙公務罪,即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