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為配合國家統一推行的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自愿性認證制度的實施,國家認監委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依照相關法律法規,本著“提高工作效率、合理優化成本、確保結果有效、控制認證風險”的原則,組織編制完成了《國家統一推行的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自愿性認證實施規則》,并從2011年11月1日起實施。現將該規則的部分內容刊登如下,供讀者參閱。
1.適用范圍
本實施規則適用于國家統一推行的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自愿性認證(以下簡稱“國推污染控制認證”)產品目錄中的整機、組件、部件及元器件、材料的污染控制認證。
注:本規則“污染控制”是指為減少或消除電子信息產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而采取的措施。(源自《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管理辦法》)
本規則“污染控制認證”其實質是依據標準,對為減少或消除電子信息產品中所含有的六種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而采取措施的有效性予以證明的合格評定活動。
2.認證模式
本規則認證模式有以下四種。其中模式二、模式三、模式四中需結合供方符合性聲明(以下簡稱“自我聲明”)實施。
2.1模式一
對于部件及元器件產品、材料產品適用于模式一:
型式試驗(詳見4.3.2.3) + 獲證后監督
2.2模式二
對于本規則附件1表中的部件及元器件產品可適用于模式二:
抽樣檢測(詳見4.3.2.3) + 獲證后監督
2.3模式三
對于整機產品和組件產品(以下簡稱“復雜產品”)適用模式三:
優化檢測(詳見4.3.2.3) + 獲證后監督
2.4模式四
對于本規則范圍內的所有產品,均可適用模式四:
抽樣檢測(詳見4.3.2.3) + 初始工廠檢查 + 獲證后監督
(注:除認證委托人主動申請認證產品使用模式四的情況外,認證機構有可能在本認證規則允許的前提下,對認證委托人提出限制其認證產品僅適用模式四的要求)
表1略
3.認證的基本環節
3.1認證的申請
3.2文件審查
3.3樣品檢測
3.4初始工廠檢查(僅適用于模式四)
3.5認證結果評價與批準
3.6獲證后的監督
4.認證實施的基本要求
4.1認證申請
認證委托人向經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與工業和信息化部共同確認的認證機構提出申請。
4.1.1申請單元劃分
根據相同生產場地、相同產品類別、相同加工工藝的基本原則劃分申請單元,同一個申請單元可以包含若干產品型號,原則上應明確同一單元內產品的具體型號。當以多型號產品作為同一單元申請認證時,按下列原則劃分申請單元。
4.1.1.1整機、組件、部件和元器件產品的申請單元劃分
當各型號產品所使用的材料檢測單元有差異,需確定一個主檢型號,當其他型號相對于主檢型號的材料檢測單元差異比例小于10%且差異總數量小于200,則可劃分為同一申請單元。此時,認證委托人應提供一份詳細、明確的各型號之間所用材料的差異說明。原則上一個申請單元包含的產品型號不超過10個(系列產品的材料組成無差異時可放寬)。
4.1.1.2材料產品的申請單元劃分
材料產品以系列產品申請認證時,同一系列各型號所使用的配方原材料種類應相同,但不影響產品中限用物質含量的配方原材料配比可以不同。
4.1.2申請時需提交的文件資料
申請認證應提交正式申請,并隨附以下文件:
(1)生產企業污染控制管理體系相關管理文件(按照附件2要求提供,不適用于模式四);
(2)申請產品的污染控制供方符合性聲明(選用模式二、模式三、模式四時,需按照附件3格式提供);
(3)在同一申請單元內申請多個型號時,各個型號產品之間所用材料的差異說明;
(4)產品的組成材料/部件及元器件/組件已經獲得的有效國推污染控制認證證書的復印件/證書號(如果有);
(5)組織機構代碼證;
(6)營業執照復印件;
(7)各類體系認證證書(如果有);
(8)其它需要的文件。
4.1.3申請受理
認證機構在受理申請時,應與認證委托人約定雙方就申請認證相關的責任安排。
4.2文件審查
文件審查主要針對認證委托人提供的以上申請文件,通過認證機構的審查確定以下內容:
(1)通過對認證委托人、生產者(制造商)和生產企業的組織機構代碼證、營業執照復印件等文件的審查,確定相應的組織機構資質的存在性以及合法性,并應確定產品商標的歸屬權關系以及OEM/ODM的知識產權關系。
(2)通過對認證委托人提供的產品及系列的差異性說明,確認產品的單元劃分是否正確。
(3)對不含有初次工廠檢查的認證模式,通過認證委托人提供的生產企業污染控制管理體系相關管理文件內容以及各類體系認證證書(如果有),確認生產企業污染控制管理體系是否滿足認證的相應要求。
(4)通過對申請認證產品污染控制符合性聲明以及生產者(制造商)和認證機構的責任安排協議書內容審查,確認本次申請是否在認證風險控制范圍內。
4.3樣品檢測
國推污染控制認證樣品檢測工作應由經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與工業和信息化部共同確認的實驗室完成。
4.3.1送樣/抽樣檢測
4.3.1.1 送樣/抽樣原則
送樣應從認證申請單元中選取代表性樣品,該樣品應能覆蓋申請單元中包含的所有型號和材料。同時,送樣還應符合認證機構對核查單元內產品差異所提出的相關要求。
抽樣應在認證機構與認證委托人雙方共同認同并約定的場所進行。
認證委托人應對送樣/抽樣樣品的真實性負責。送樣/抽樣但未涉及檢測的產品組成材料,認證委托人應按照附件3提供對這些組成材料的自我聲明,以證明其限用物質含量的符合標準要求。
4.3.1.2送樣/抽樣數量
對于按模式一申請的認證,檢測樣品由認證委托人負責按送樣原則(4.3.1.1)選送,認證委托人對選送樣品負責。選送樣品的數量應符合檢測最小需求量材料1套(對每種檢測單元,固體不少于50g,液體不少于50ml,以下同此要求)。
對于按模式二和模式四申請的認證,由認證機構委派的人員按抽樣原則(4.3.1.1)抽取最終完成成品1套,以及符合檢測最小需要量的材料1套,材料的抽取數量應保證不少于附件4中規定的最少檢測單元比例數,抽取的樣品封樣后送實驗室檢測。對于沒有認證證書撤銷經歷的生產企業,若采用模式四申請認證時,認證機構在認證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可酌情減少“材料的最少抽樣比例”和“檢測單元數量”(減少的“材料的最少抽樣比例”和“檢測單元數量”不應低于附件4中所對應的最低方案)。
對于按模式三申請的認證,檢測樣品由認證委托人按送樣原則(4.3.1.1)選送。對自行選送樣品的數量,整機和組件應提交2套成品;對GB/T 26572-2011附錄D表D.1中確定的PBBs、PBDEs、Cr(VI)三種物質存在可能性為“H”的材料,另送符合檢測最小需要量的材料1套。
如果組成產品的材料、部件及元器件、組件已經獲得國推污染控制認證證書,則這些材料、部件及元器件、組件不需要單獨送樣。
4.3.1.3檢測樣品及相關資料的處置
樣品檢測報告簽發后,樣品由實驗室封存留樣3個月,3個月內不予退樣,3個月后可按照廠家要求妥善處理。相關資料應由認證機構在認證證書失效后保留5年。
4.3.2樣品檢測的適用標準、項目及方法
4.3.2.1 適用標準
限值和拆解要求按照GB/T 26572-2011。
檢測方法按照GB/T 26125-2011。
4.3.2.2檢測項目
(1)鉛(Pb)
(2)鎘(Cd)
(3)汞(Hg)
(4)六價鉻Cr(VI)
(5)多溴聯苯(PBBs)
(6)多溴二苯醚(PBDEs)
4.3.2.3檢測規則
對相同產品類別、相同生產場地、相同加工工藝的不同申請單元的相同材料,不做重復檢測。
除證后監督抽樣檢測外,對于產品中使用的材料、元器件和部件、組件已經獲得國推污染控制認證的,將直接采信認證結果,不再進行測試。
在檢測中發現不合格的情況,實驗室出具不合格報告,及時通知認證機構和認證委托人,并由認證機構決定是否對申請認證的產品再次送樣/抽樣進行補充檢測。
型式試驗:對于按照模式一認證的樣品,先使用XRF對檢測樣品進行初篩測試,對初篩中結果是X(不確定)的材料,進行化學檢測,以確定被測材料的符合性。
抽樣檢測:對于按照模式二、模式四認證,以及證后監督抽樣的樣品,先使用XRF對抽樣的成品和材料樣品進行初篩測試,對初篩中結果是X(不確定)的材料,進行化學檢測確定被測材料的符合性。若該材料不在抽樣材料中,則應按照GB/T 26572-2011標準對成品進行拆解,然后進行化學檢測確定被測材料的符合性。
優化檢測:對于按照模式三認證的自送樣品,使用XRF對檢測樣品進行初篩測試,初篩測試范圍為GB/T 26572-2011附錄D表D.1中限用物質存在的可能性為“H”的所有情況和實驗室有理由判斷限用物質存在的可能性的情況,對初篩中結果是X(不確定)的材料,進行化學檢測確定被測材料的符合性。若該材料不在送樣材料中,則應按照GB/T 26572-2011標準對成品進行拆解,然后進行化學檢測確定被測材料的符合性。
4.3.3 樣品檢測報告
樣品檢測報告應對該報告所覆蓋的產品有準確、清晰、完整的描述。樣品檢測報告中應對測試點有清晰的描述。
實驗室完成檢測后,樣品檢測報告還應寄送認證機構和認證委托人分別留存。
4.4初始工廠檢查(僅適用于模式四)
4.4.1 檢查內容
工廠檢查的內容為生產企業對污染控制物質的管理能力。
4.4.1.1生產企業質量保證能力檢查
由認證機構派審查員對生產企業按照《生產企業污染控制管理能力要求》(見附件2)進行檢查。
4.4.2 初始工廠檢查時間
在生產企業首次申請(證書被撤銷的,應視同首次申請)時開展初始工廠檢查,初次工廠檢查抽取的樣品送實驗室檢測。
工廠檢查的時間根據生產企業的生產規模和分布情況,一般每個生產場地為1至4個人/日。
4.5認證結果評價與批準
4.5.1認證結果評價與批準
由認證機構負責組織對樣品檢測、工廠檢查結果進行綜合評價,評價合格后由認證機構對認證委托人頒發認證證書(每個申請單元頒發一張認證證書)。
4.5.2認證時限
認證時限是指自受理認證之日起至頒發認證證書時止所實際發生的工作日,其中包括樣品檢測時間、工廠檢查后提交報告時間、認證結論評定和批準時間、以及證書制作時間。
整機、組件樣品檢測時間不超過:(1)初篩15個工作日;(2)材料化學檢測樣品10個工作日;(3)報告整理和出具為10個工作日(從收到樣品和檢測費用起計算)。
部件及元器件、材料樣品檢測時間不超過20個工作日,包括出具檢測報告時間(從收到樣品和檢測費用起計算)。
工廠檢查后提交報告時間一般為5個工作日,以審核員完成現場審查,收到生產企業提交的不合格糾正措施報告之日起計算。
認證結論評定、批準時間以及證書制作時間一般不超過5個工作日。
4.6獲證后的監督
4.6.1獲證后監督的內容
獲證后的監督包括抽樣檢測和污染控制保證能力監督檢查(必要時),以及認證機構對其認證的產品實施的有效的跟蹤調查。
4.6.2 抽樣檢測
認證機構可在證書有效期內隨時、多次安排對獲證產品的抽樣檢測,抽樣檢測的樣品可以在生產線、倉庫、市場/銷售網點、客戶端等的任何環節抽取。
原則上,對組成成品的材料、部件和元器件、組件已經單獨獲得國推污染控制認證證書的,不做抽樣檢測(在產品組成全部材料均獲得國推污染控制認證證書的情況下,依據附件5抽取)。抽樣數量依據附件5內容確定。每種材料抽取的數量應保證大于材料進行檢測的最小用量。對于沒有認證證書撤銷經歷的生產企業,若采用模式四申請認證時,認證機構在認證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可酌情減少“抽取檢測單元數量”(減少的“抽取檢測單元數量”不應低于附件5中所對應的最低方案)。
原則上,認證機構應對通過本機構獲得認證證書的產品在證書有效期內安排至少一次/年的抽樣檢測,且抽樣檢測和獲證前檢測應安排在不同的實驗室實施。抽樣和檢測的具體要求由認證機構另行制定。
抽樣檢測費用由被抽查企業承擔。
4.6.3污染控制保證能力監督檢查
4.6.3.1污染控制保證能力監督檢查時間、頻次
發生下述情況之一認證機構應開展監督檢查:
(1)在獲證前檢測中有不合格情況發生;
(2)抽樣檢測中發現不合格現象;
(3)有足夠信息表明生產者(制造商)、生產企業因變更組織機構、生產條件、管理體系等,可能對產品符合性產生影響;
(4)獲證產品在各類國家和地方質量監督抽查中發現不合格現象;
(5)獲證生產企業被曝光或被舉報出現不符合情況,并經確認有可能是認證委托人/生產者(制造商)/生產企業的過失時;
在以上第4和第5種情況下認證機構應增加監督頻次。
4.6.3.2污染控制保證能力監督檢查的內容
按照《生產企業污染控制管理能力要求》(見附件2)規定內容進行。
4.6.4 獲證后監督結果的評價
獲證產品監督檢查合格的,方可繼續保持認證資格、使用認證標志。
對抽樣檢測結果出現不合格的情況,按照附件6規定進行處理。
對在生產企業污染控制保證能力監督檢查中發現的不合格項的,應在3個月內完成糾正措施,逾期認證機構應根據情況暫停/撤銷獲證產品的認證證書。獲證產品在認證證書暫停期間/撤消后應停止使用認證標志。認證機構應采取有效方式對外公布認證證書暫停/恢復、撤銷等信息。
對拒絕接受抽樣檢測和必要時監督檢查的,認證機構應撤銷該生產企業對應的所有認證證書。對撤銷認證證書的,所有認證機構在12個月內不接受其任何認證申請。
4.6.5認證機構的跟蹤調查
認證機構應根據《認證認可條例》的要求對其認證的產品實施有效的跟蹤調查。并根據跟蹤調查的結果對認證證書的狀態進行相應處理。
5.認證證書
5.1認證證書的保持
5.1.1證書的有效性
本規則覆蓋產品的認證證書有效期5年(以ODM、OEM方式獲得的認證證書的有效期應為ODM、OEM協議規定的有效期)。在證書有效期內,證書的有效性依賴認證機構不定期的監督獲得保持。
當認證規則要求(如標準)發生變化時,應按規定期限換證,超過規定期限未換發的認證證書,由認證機構予以注銷并自行失效。
5.1.2認證產品的變更
獲證后的產品,如果其產品中使用的材料、部件及元器件、組件發生變更時,生產企業可以按照自身的變更審批流程自行變更。自身的變更審批流程應符合附件2中要求。
5.2認證證書覆蓋產品的擴展
5.2.1擴展的申請
認證證書持有人需要擴展已經獲得認證產品單元的覆蓋范圍時,應向認證機構提出擴展申請。
5.2.2擴展的評價與批準
認證機構應核查擴展產品與原認證產品的一致性,確認原認證結果對擴展產品的有效性。當不涉及主要生產工藝變化時,可針對差異部分提供可以認可的樣品檢測報告。
認證機構根據認證委托人的要求單獨頒發認證證書或換發新認證證書。
5.3認證證書的暫停/恢復、撤銷和注銷
認證證書的暫停、恢復、撤銷和注銷的要求由認證機構制定公開文件并予執行。
6. 自愿性產品認證標志的使用
本規則覆蓋產品可以單獨加施國推污染控制認證標志,認證標志的式樣由基本圖案、認證機構識別信息(見下圖,“ABCDE”代表認證機構簡稱)組成。
圖1 國推污染控制認證標志
認證標志的核準、制作、發放等工作由發證的認證機構負責。認證標志的使用應遵守國家對認證標志使用的相關規定。
7.收費
認證收費由相關機構按國家有關規定統一收取。
附件略
《中國質量技術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