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工作監督管理制度的含義
監督是對事物狀態的察看和狀態進展的督促行為,法律意義的監督則是對法律的正確實施與遵守實行的監督。
從監督的主體看,有立法機關的監督,即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立法監督;有司法監督,即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的法律實施監督;有行政監督,即行政監察監督,行政機關上級對下級的法律執行監督,行政機關之間的職能制約監督;有社會對政府依法行政的監督,包括社會團體的監督、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人民群眾參政議政和投訴舉報監督。
從行政監督的范圍和對象看,包括對行政機關依法行政行為的監督,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合理性的監督,對企業和個人的守法監督。
從行政監督的內容看,包括對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對進行監督檢查的監督,對實施行政處罰的監督。
現實中,立法監督、司法監督和行政機關職能制約的監督只限于特定事項、特定案件的監督,不具有經常性,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的監督才是更重要、更具體、更具有實效的日常監督。
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工作監督管理制度是以行政監督為主的綜合監督制度。對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工作監督的法律依據有一般的行政基本法律,包括《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強制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和《國家賠償法》;有特殊的食品添加劑專業法律,包括《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產品質量法》、《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和《食品添加劑生產監督管理規定》等。依據這些法律法規的立法宗旨和原則,設立的法律制度,規定的實體行為規范和確定的程序,開展對實施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工作的實體要求和工作程序的合法性,以及從事許可的工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包括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公務員、執法人員和生產許可證審查機構工作人員履行職責進行監督,對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證的企業的生產行為進行監督,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生產企業的生產行為進行監督;對生產、使用食品添加劑的企業的日常或者專項執法監督檢查;對相關機構、企業及其人員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二、法律對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工作監督管理的規定
(一)《行政許可法》的規定
食品添加劑的政府市場準入監督管理,以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為重要方式。在《食品安全法》確立了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制度后,實施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必須遵守《行政許可法》的規定。
對食品添加劑許可實施行政許可監督的主要內容,一是實施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首先要符合《行政許可法》的立法宗旨。《行政許可法》規定,規范行政許可的實施,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是《行政許可法》的立法宗旨,是依據《行政許可法》對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實施監督的根本出發點。二是實施行政許可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則,是對實施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進行監督的基本原則;三是《行政許可法》確定的條件、程序是規范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依法進行的基本保證。
(二)《行政處罰法》的規定
政府對獲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證企業的監督管理,對食品生產企業使用食品添加劑的監督管理,以監督檢查和對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為重要方式。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食品添加劑生產、使用企業的監督檢查,必須首先遵守《行政處罰法》的規定。
對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進行監督檢查和實施行政處罰的監督內容,一是監督檢查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符合《行政處罰法》的立法宗旨。《行政處罰法》規定,規范行政處罰的實施,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這是對生產、使用食品添加劑行為進行監督和實施處罰的根本出發點。二是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三是行政處罰的法定種類、行政處罰裁量的法定情形、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定要求和實施行政處罰的程序是控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行使監督檢查和行政處罰權力的基本行為規范。
(三)《行政強制法》的規定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食品生產企業和食品非法添加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和調查取證,必須依賴行政強制措施作保障。《行政強制法》是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行為規范。一是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必須符合立法宗旨,規范行政強制的實施,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二是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必須依照法定的權限、范圍、條件和程序,必須適當,并堅持教育與強制相結合;三是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強制受到損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四)《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的規定
《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這3部法律都是對政府實施行政許可、監督檢查和行政處罰的監督制約法律,是被準入、被監督檢查、被行政處罰企業的法律救濟途徑。
“防止和糾正違法的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是《行政復議法》的立法宗旨,行政復議是審查行政許可、監督檢查和行政處罰行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是否適當,是行政機關的內部監督制約機制。
“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是《行政訴訟法》的立法宗旨之一,行政訴訟是對行政許可、監督檢查和行政處罰行為合法性的司法監督,糾正顯失公正的上述具體行政行為。2009年公布、2010年開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許可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進一步明確了對行政許可事項的司法監督的內容,包括一是行政許可決定以及相應的不作為,或者行政機關就行政許可的變更、延續、撤回、注銷、撤銷等事項作出的有關具體行政行為及其相應的不作為;二是未公開行政許可決定或者未提供行政許可監督檢查記錄;三是導致許可程序對上述主體事實上終止的告知補正申請材料、聽證等通知行為。
“促進國家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是《國家賠償法》的立法宗旨之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的司法監督內容是,具體行政行為和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有關的,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害的,違反行政職責的行為。包括行政許可、監督檢查和實施行政處罰引起的行政賠償案件。
食品添加劑解讀
專家支持:國家食品質檢中心(上海)高工 顧宇翔
天然薄荷腦
天然薄荷腦系由薄荷的葉和莖中所提取的一種飽和的環狀醇,又名薄荷醇、薄荷冰。天然薄荷腦為無色針狀或棱柱狀結晶或白色結晶性粉末,有薄荷的特殊香氣,味初灼熱后清涼,在乙醇、氯仿、乙醚、液狀石蠟或揮發油中極易溶解,在水中極微溶解。
天然薄荷腦可用作牙膏、香水、飲料和糖果等的賦香劑。在醫藥上用作刺激藥,作用于皮膚或黏膜時有清涼止癢作用,內服可作為驅風藥,用于頭痛及鼻、咽、喉炎癥等。
GB 2760-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規定,天然薄荷腦可作為食品用天然香料使用。
咖啡因
咖啡因是一種植物生物堿,純的咖啡因是白色的,無嗅,具有強烈苦味的針狀或粉狀物。咖啡因微溶于水、石油醚、醚及苯,可溶于乙酸乙酯、氯仿、嘧啶、四氫呋喃、酒精和丙酮中。咖啡因在許多植物中都能夠被發現,人類最常使用的含咖啡因的植物包括咖啡、茶及可可。
咖啡因是一個中樞神經系統興奮劑,也是一個新陳代謝的刺激劑。咖啡因既被作為飲品,也被作為藥品,其作用都是提神及解除疲勞。食用咖啡因并不能減少所需睡眠時間,只能臨時減弱困的感覺。
GB 2760-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規定咖啡因具體使用范圍見下表。
食品名稱 最大使用量(g/kg) 備注
可樂型碳酸飲料 0.15
《消費指南》2013年5月刊